從國家層面來講,我國的文化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員會、國務院制定的。筆者通過整理中國政府網公布的法律法規資料發現,截止目前,與文化相關的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共計45部。(參考國家統計局最新印發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本文將與廣告服務和檔案館相關的法律法規一并納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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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制定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10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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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9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2016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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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35部為國務院制定的與文化領域相關的行政法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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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電影管理條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2011年修正本)》
·?《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18年修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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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兩年我國國家層面文化法律法規制定的步伐明顯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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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圖可以看出,在2016年之前,我國國家層面文化領域相關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數量每年基本都維持在0-3部,且間隔時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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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6年,無論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是國務院,制定和修正的文化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數量都大幅提升、并達到最高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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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從2016年起,文化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的頻率也在不斷加快,例如,2016年有11部、2017年有8部、僅2018年1月份就已有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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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國國家層面文化法律法規不均衡現象極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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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建設各領域立法嚴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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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層面文化領域相關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文化產業發展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方面。通過整理相關資料發現,在45部現行有效法律法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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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部是與公共文化相關的,約占11%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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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40部都是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約占89%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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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文化社團、文化人才、文化市場、文化改革、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立法很少甚至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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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產業各內部分類中存在明顯立法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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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占到89%比重的文化產業法律法規,其內部仍存在很多的立法盲區。根據國家統計局最新印發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通知,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核心領域和文化相關領域兩大類,下設九小類,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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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圖表可以看出,現行有效的40部文化產業相關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內容創作生產、文化傳播渠道、新聞信息服務、文化娛樂休閑服務、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和創意設計服務,而對文化投資運營、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方面,立法仍缺乏及時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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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完善我國國家層面文化法律法規體系,亟需補齊“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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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文化立法工作進度,實現文化建設各領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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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實際情況、保障實現公民的基本文化權利、科學合理、層次分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立法體系。針對文化立法不完善、不健全、進展較為緩慢甚至出現停滯的領域,應該努力加快推進文化立法工作,統籌相關部門,做好文化立法的規劃工作。
不斷完善文化社團、文化人才、文化市場、文化改革、文化交流、文化投資運營、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領域的立法,以及更加細分的互聯網文化、版權和文化軟件服務、專業設計服務、工藝美術品制造和銷售、創作表演服務、文化經紀代理服務等文化業態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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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為加快文化立法工作進度,在制定文化法律法規過程中,針對文化立法盲區,應該加強研究其存在的難點和問題,以立法的難度和敏感度為標準,分階段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如優先制定那些立法條件已完全成熟的文化領域,其次是制定那些立法條件已基本具備的文化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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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化補充實施細則,深入推進文化立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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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立法很難解決的問題是它的調整對象包含的內容很多,且在不斷變化。從傳統出版印刷到現代互聯網、物聯網、新媒體、人工智能、虛擬現實、大數據、3D打印等新興技術的應用,文化產品既有有形的也有無形的等等,文化立法的范圍在不斷變化,立法的調整方式和原則,制裁手段等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需要對已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文進行及時補充、調整和修訂,并根據主體的不同特征和實際執行過程中遭遇的問題和困難情況,進一步有針對性的制定實施細則,細化具體的分類、獎懲等級、責任主體、執行主體、審定機制、認定機制、管理機制等,避免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懸置”現象的出現,加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
(本文首發于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