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11月19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二次雙周協商座談會在京召開。會上,文化部副部長項兆倫圍繞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的成就、面臨的挑戰和文化部推動非遺保護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點工作等發言。
項兆倫說,十多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社會的廣泛參與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進展,搶救性保護、整體性保護、生產性保護等保護方式在實踐中得到廣泛響應,社會公眾參與保護傳承非遺的意識與積極性不斷增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1年正式頒布施行,全國已有20個省(區、市)頒布了非遺保護條例。符合中國國情的非遺保護體系初步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遺名錄體系初步形成。我國共有38個非遺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遺名錄,是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非遺保護工作機構逐步完善。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截至2015年已累計投入42億元。96所非遺保護利用設施列入《國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規劃》。在非遺保護實踐中,文化部與各地文化部門、專家學者共同探索實踐了多種保護方式。
項兆倫同時表示,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源于農耕文化,經濟社會轉型所帶來的巨大改變是非遺普遍面臨的外界威脅。一些非遺代表性項目失去了生存土壤和空間,面臨消亡的危險,個別門類的項目與現代生活逐漸脫離,后繼乏人,受眾急劇減少。傳承人群普遍存在文化素養不足、知識面較窄等弱點。可持續的保護傳承機制還不健全,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和評估。針對這些問題,文化部在推動非遺保護工作中進一步提出并強化了三個理念:一是非遺走進現代生活的理念;二是在提高中保護的理念;三是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生態保護理念。
項兆倫介紹,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非遺保護工作將從“搶救保護、建章立制”的基礎工作階段轉入“提高保護傳承水平”的縱深發展階段。文化部將以“鞏固搶救保護成果,提高保護傳承水平”為指導思想,進一步完善制度,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努力擴大傳承人群,擴大非遺受眾,增強傳承活力,推動非遺保護事業可持續發展,重點做好八項工作:一是推動振興中國傳統工藝;二是加強傳統戲曲保護,推動傳統戲曲振興;三是推進搶救性記錄工程和非遺數據庫建設;四是啟動第五批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工作;五是開展保護規劃編制和項目實施情況評估;六是繼續推動非遺進校園、非遺進公共文化場館;七是積極推動我國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遺名錄工作;八是開展非遺法貫徹落實情況檢查。(摘自中國文化報2015年11月23日《文化部推動非遺保護事業可持續發展》)
意象點評:從2001年昆曲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開始,我國由政府主導推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走過15個年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從追求“保護”到強調“走進現代生活”,體現了政府管理和引導理念的轉變,這一轉變對下一階段向縱深推進非遺保護與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大致回顧我國非遺保護進程,“見人見物見生活”七個字剛好對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見人”的階段,其成就主要是為非遺保護營造了良好的宏觀政策氛圍,同時依靠普查初步形成了國家、省、市、縣四級非遺名錄及代表性傳承人體系,其特征是“政府保護”,這種將非遺保護局限于文化部門半封閉甚至封閉工作范圍之內的思路,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非遺保護與民眾生活二者關系的割裂;
第二個階段是“見物”的階段,這個“物”涵括以下兩個方面——一個是非遺文化空間,即各級政府設立的各類非遺主題的傳習所、展示中心、博物館、生產性保護基地及文化生態保護區,另一個是依托非遺資源開發的產品或商品,這是在“保護”基礎之上尋求“傳承”思路推進的結果,其成就是為非遺傳承提供了展示與傳承空間,為依托非遺資源進行開發、利用奠定了產業基礎,但這種重視專業化保護與傳承的工作思路客觀上也導致了管理部門、產業界將非遺傳統的藝術化、衍生化作為非遺傳承的主要方向,而對社會化大眾參與的保護與保護重視不足,對非遺原生環境、習俗文化的研究與保護工作的重視與投入不夠,這種依托特定時日(文化遺產日、藝術節、博覽會)、特定地點、產品化的展演或銷售也未能在深度、廣度上拓展與百姓生活的聯系;
第三個階段就是當下要轉向的“見生活”,在這個階段,非遺保護與傳承已經不是政府文化部門的工作問題,也不是單一的技藝傳遞問題,而是全社會如何合力推動非遺融入生活、回歸日常的問題。其中,能否實現非遺的社會化傳承將是決定事業成敗的關鍵。筆者認為,實現非遺社會化傳承的要義有二:一是要面向全社會,重點是要跳出單一部門、單一行業、單一文化群體視野,可從推動非遺納入教育體系、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著手,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逐步實現非遺融入廣大青少年群體、基層群眾的生活日常,完成潛移默化的潤澤與生發;二是要依靠全社會,重點是在政府主導下,通過政策法規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非遺保護與傳承工作,努力拓展社會各界支持非遺保護的渠道、平臺和方式。